垃圾清运(第二次)项目采购询价公告
(2025-JLSPBU-F4001)
我单位计划对垃圾清运(第二次)项目进行国内询价采购,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一、项目名称: 垃圾清运(第二次)
二、项目编号: 2025-JLSPBU-F4001
三、项目概况:
序号 | 服务 名称 | 服务要求 | 规格 | 服务地点 | 服务期限 | 备注 |
1 | 垃圾清运(区域1) | 1.定时(每日)清运厨余垃圾和生活垃圾,根据实际可临时调整频次; 2.厨余垃圾与生活垃圾需分开清运; 3.单独放置的可回收垃圾根据通知及时组织清运。 | 详见询价文件 | 详见询价文件 | 签订合同一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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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垃圾清运(区域2) | 定时(两天一次)清运生活垃圾,根据实际可临时调整频次 | 详见询价文件 | 详见询价文件 | ||
3 | 垃圾清运(区域3) | 定时(两天一次)清运生活垃圾,根据实际可临时调整频次 | 详见询价文件 | 详见询价文件 | ||
说明: 1.共分1个包,设1个中标名额; 2.该项目不得超过51万元,否则投标无效。 3.报价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包内所有服务内容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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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报价:否;
2.项目预算:51万元(大写:伍拾壹万元整);
3.最高限价:51万元(大写:伍拾壹万元整);
4.本项目第1包确定1家供应商成交。
四、报价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五)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必须事先通过军队采购网(互联网:plap.mil.cn)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供应商可先行获取采购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未完成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此项内容报名资料可不提供,但开标时需完成军队采购网注册,并提供注册成功的证明截图或已完成注册的查询截图等证明材料)。
(六)报价供应商主营或主营范围内,必须具备本服务项目(以报价方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质量认证体系证明材料为准),且具有生活垃圾准运证资质,并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报价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五、询价文件申领时间、地点、方式
(一)申领时间:2025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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