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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印发《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用记分修复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医保办发〔2024〕17号)

· 2024-08-06

各相关医疗机构,相关医药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苏医保发〔2023〕18号)规定,医药企业可采取纠正、弥补措施对其信用记分进行修复,为进一步规范做好医药企业信用记分修复工作,现将《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用记分修复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日

(联系处室单位:省医药价格招采中心)

(此件公开发布)

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用记分修复标准(试行)

为规范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促进医药企业信用记分修复工作公平有序开展,制定本修复标准。

一、信用记分全部清零的标准

(一)挂网采购

1. 无正当理由,不响应采购订单,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记分修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终止负面行为,积极协调供应,医疗机构书面说明影响使用的情形消除。

(2)记分告知后至下一期记分公布前未再次发生此负面行为。

(二)带量采购

1. 未按规定签订带量采购合同,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记分修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终止负面行为,在主管部门或医疗机构要求期限内签订带量采购合同;

(2)配合医疗机构及时补充因未按规定签订造成的产品短缺,医疗机构书面说明影响使用的情形消除。

(3)记分告知后至下一期记分公布前未再次发生此负面行为。

2. 未按带量采购合同约定及时供应产品,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记分修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终止负面行为,积极协调供应,医疗机构书面说明影响使用的情形消除。

(2)记分告知后至下一期记分公布前未再次发生此负面行为。

3. 不按中选清单供应产品,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记分修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终止负面行为,在医疗机构认可的期限内按照中选清单供应产品(医疗机构同意接受原供应产品的除外),医疗机构书面说明影响使用的情形消除。

(2)记分告知后至下一期记分公布前未再次发生此负面行为。

4. 未按带量采购合同约定提供伴随服务,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记分修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终止负面行为,在医疗机构认可的期限内提供伴随服务,医疗机构书面说明影响使用的情形消除。

(2)记分告知后至下一期记分公布前未再次发生此负面行为。

二、信用记分80%清零的标准

(一)挂网采购

1. 不按要求申报全国各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记分修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终止负面行为,对涉及产品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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